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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设施安全事故引发的深思
发表时间:2019/08/06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高鹤 审核人:

基本案情

近日,太原市晋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蹦蹦床”游乐设施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王某在晋源区经营一间商店,在其店门前摆放着一个“蹦蹦床”供幼童玩耍。2018年8月25日,原告刘某跟随其母亲张某到晋源区某乡镇赶集,在母亲张某向王某支付5元购票费用后,刘某便到王某经营的“蹦蹦床”中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刘某面部受到损伤,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后,又转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上唇挫裂伤、嵌入伤,先后花费医疗费共计1520.8元。虽然本案刘某所受损伤较轻,但这些随意摆放的蹦蹦床引发的各类事故频频发生,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是否有保障?出现事故该由谁埋单?又应如何防范?这些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深思。

法律问题

一、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是否有保障,出现事故该由谁埋单?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其经营的商店门前擅自摆放“蹦蹦床”供幼童玩耍并收取相关费用,具备了盈利性质,形成经营性游乐场所。针对玩“蹦蹦床”这一项目的年龄段儿童,缺乏成熟的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无法进行自我保护,所以被告王某作为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就须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对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有较高的要求和标准。但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及视听资料可知,被告王某经营的“蹦蹦床”周围并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孩子游玩时周围也没有工作人员实施保护,也未强制性要求必须有家长陪同方可玩耍,因此被告王某提供的该游乐设施的安全性并无保障,其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告王某对原告刘某的损伤存在过错责任,应当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游乐设施项目惊险刺激,存在极大危险性,一旦发生意外,致伤、致命的可能性极高,游乐设施和游乐场的安全该如何保障?

本案中,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被告王某应定期对“蹦蹦床”游乐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注意事项指示牌,做好安全提示义务;而作为原告刘某的监护人,其安全意识亟待提高。对于相关监管部门,应在经营资质、运营场地、天气条件、设备质量、操作标准等方面,更细致明确地为“蹦蹦床”经营画出“红线”,并施以常态化的监管。

从本案的“蹦蹦床”事件扩展到大型的游乐设施,防范措施依然必不可少。作为游乐场的经营单位,应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等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定期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做到每一项目每日自检、自纠、自查,做到从技术上杜绝安全隐患,保证做到“安全第一”才能对外开放经营。作为消费者,在使用游乐设施时,应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需做到以下几点:1.身高、年龄或者个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禁止使用游乐设施;天气及外界环境不佳时,慎使用游乐设施;2.注意观察指示和警示标志,游玩前认真阅读使用须知,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好身边的小孩;3.如在设备运行中出现意外情况,不要惊慌乱动,在原地等待工作人员救援等。

游乐场经营者必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对设施设备要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运营。另一方面,虽然安全事故的责任大多在于经营者,但是作为游客,作为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亦不可或缺。

(作者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薛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