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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林地受损 公证“牵头”让维权有据
发表时间:2020/06/17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高鹤 审核人:靳萍

案例概况

2004年,刘先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与某村委会签署了为期二十年的《荒地承包协议》。经过十余载的辛苦耕种,终于将90余亩的“垃圾沟”变成了“花果山”,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刘先生和产权单位村委会产生了误会,双方矛盾升级。

2016年1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闯进刘先生承包的林地,使用推土机将油松、柏树等树木全部推倒,并将林场大门等物品物资全部毁坏。刘先生咨询律师后得知,处理此案得克服三大难题:一是证据都在室外又临近过年,随时可能因降雪、雨水的侵蚀而踪迹全无;二是损坏林木的数量、质量无法鉴定;三是损坏的基建设备等无法评估价值。律师还告诉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相关事宜须通过公证等部门。于是刘先生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受理该案,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拟通过对该林地毁坏树木及物品物资以拍照、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员审核了申请人刘先生的身份及相关材料,并对本次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后,第一时间将情况通报林地所在地的司法鉴定中心、价格评估中心,建议三部门同步办理该保全证据公证。

三部门在第二天上午就对申请人所在的林地同步进行了证据保全、价格评估现场勘验以及司法鉴定的取证工作。公证人员对本次拍照使用的相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和本次保全内容相关的视听资料。随后,同申请人刘先生对所在的林地进行了相关现状的保全,公证员确认了林地的准确位置及承包面积范围,对毁坏的油松等树木,林场大门等物品物资进行拍照、摄像,公证员并逐次对取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工作记录。最后,三人返回公证处,对上述照片及摄像内容进行拷贝打印、刻盘并整理签署相关工作记录,原证据交由刘先生自行保管。一周内刘先生就分别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和司法鉴定报告。

案例评析

公证要点

1.公证人员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利害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

2.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第68条还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现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必要时取证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4.保全证据公证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固定保存下来。除了传统的拍照、录像、录音,随着科技的发展,保全证据公证还可以把网页等内容以截图的方式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

5.公证人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为了保持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公证员在办理前就应当制定完整的工作计划,在办理完保全证据后,公证员应客观真实详细记录工作过程和内容,并由参加人员审核后签名确认。

案例意义

由于公证机构的中立性,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公证人员利用专业优势保全的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谈判磋商和诉讼中获得优势。而且本次保全采取三部门联动协作方式,有针对性、有创造性提供法治产品,使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最全面的法律保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