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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想赖账 法官让真相大白
发表时间:2020/08/24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高鹤 审核人:靳萍

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一方说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却否认存在此关系,在疑云重重的案情中,承办法官化身侦探,在一方当事人的其他涉案案卷中抽丝剥茧找到了真相——

案情回放

2018年2月,A电器公司和H设备经销部分别将B煤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煤业公司分别向双方支付300余万元和100余万元的设备维修款。

A电器公司和H设备经销部称,因B煤业公司业务生产所需,分别向A和H公司采购数台降尘设备,合同履行完毕后,多次催要货款未果。

然而,B煤业公司却否认他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声称并未购买过降尘设备,而且此前向A和H支付的款项为设备维修款,并非采购设备款。

基于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A电器公司和H设备经销部败诉,二公司均不服,遂分别上诉至晋中市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B煤业公司支付设备货款。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告证据依然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再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再次上诉。

二审举证时,B煤业公司作为被上诉人的该两件案件分别由晋中中院法官杨娇瑞和韩丽娜承办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辩事由完全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说各有理。A电器公司和H设备经销部分别向法庭出具了合同、发货清单、发票、B煤业公司关于偿还余款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和部分款项的银行转账流水,以及当时对接的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和在B煤业公司当地就餐、住宿记录等。

细细翻阅各类证据,承办法官发现两案均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二公司与B煤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首先,A电器公司和H设备经销部手中持有的合同均为设备维修合同,而非设备买卖合同;其次,能证明欠款的会议纪要为复印件,而非原件,上面只有当时两个人的签字,且并未加盖各方公司公章。

针对为什么要签订维修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的疑问,A电器公司和H设备经销部解释称,签订合同时B煤业公司为了便于公司内部走账而要求签订维修合同。

疑团重重

庭审中,二上诉人言辞真切,虽然缺乏直接证据,但是各类间接证据比较充分。两位法官均直观地意识到,似乎另有真相。到底当初是维修设备还是买卖设备,降尘设备数量是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吻合,还是维修的设备现状符合被上诉人的举证。于是法官决定到矿井一探究竟,这或许将成为案件的突破口。但是,时隔数日后,承办法官收到了B煤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煤矿矿井已经关停,暂时无法进入矿井进行核查确认。

所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实是A电器公司和H设备经销部分别与B煤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未能证实被上诉人欠上诉人货款。难道依据现有证据下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吗?案件的两位承办法官并未放弃,再次回到案卷中寻找蛛丝马迹。

此前,B煤业公司与Y控股集团存在业务承包经营关系,在结束承包关系后,因资产和账务清算问题,二公司曾因各类纠纷诉至法院,且承包矿井就是案件前述争议降尘设备的安装矿井。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案件的两位承办法官将目光盯在旧案案卷中。

真相大白

案件的两位承办法官共同在几十本密密麻麻的账薄中,寻找着可能出现的关键证据,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另案案卷中,查阅到B煤业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曾向法庭提交了与Y公司《2015年1月至7月会计凭证及账簿交接清单》,该账册中明确列有对A电器公司和H设备经销部的欠款,时间、款项均与此前二上诉人的证据吻合,至此,二上诉人的主张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最终,两件案件合议庭依法判决,B煤业公司分别支付A电器公司和H设备经销部设备款300.2万元和116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为两件案件的承办法官送去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案件启示

一、合同的签订

该案件中二上诉公司与被上诉公司在业务往来中将买卖合同签订为维修合同,于是导致了纠纷发生后二上诉公司的被动局面。这也是二上诉公司因法律意识淡薄承担的法律风险。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一定要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对合同行为的各个细节进行详细约定,不给法律风险留隐患。

二、证据的效力

法官审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认定“事实”不可能穿越现场去亲历客观事实,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判定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要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证明还原。

在该案件中,二上诉公司所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让一场官司打得费心费力。目前,民事案件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面对这些证据时人民法院会依法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但是在各类证据中,证据效力大小不同,一定要尽量保留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在该案中的“会议纪要”这类书证,一定要有双方公章捺印或各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并保留原件;如果有证人证言,一定要证人出庭陈述事实,接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一一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