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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收到货款不发货引发民事纠纷
发表时间:2021/03/22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网购如今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便捷,但消费者与电商间的纠纷也多了起来,因为很多卖家都在外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面临的便是立案管辖问题。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购卖家收到货款不发货引发的民事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太原市万柏林区的李某从注册登记在上海的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订购了一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全额支付了购机款1888元,但购物平台却没按约定发货,于是李某将该平台起诉到了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要求购物平台退还全部购机款,并支付购机价款的三倍赔偿。

该案原告、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被告平台注册地在上海某街道。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在立案时,审查材料的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一份订单截图,上面显示原告的收货地址在万柏林区某街道,同时以快递方式交付货物。

万柏林区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欺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购物平台应退还李某手机款1888元,并赔偿5644元。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机款并进行赔偿,原告撤诉。

法官点评

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什么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属于以快递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万柏林区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