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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 造成事故受刑罚
发表时间:2021/03/30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亲朋好友相聚少不了在饭桌上喝两杯,同时,也有不少人因为高兴过头又心存侥幸,酒后驾车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宁武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案件。

2019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省道305线马五线28km+800m处(宁武县大河堡村路段),其占道行驶与李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高某、李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5mg/100ml;经宁武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链接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 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无论开什么车或者骑什么车,醉驾都严重威胁本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有酒场,作为驾驶人,千万不能抱有“应该不会查住吧”“离得不远,一下就到”“我没多喝,应该检测不到”“骑摩托的不查”等等侥幸心理,要知道醉驾危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人,极有可能会给社会以及本人整个家庭带来悲剧。酒驾一时爽,事后泪两行,牢记事故“杯”(悲)剧,不做千古“醉”(罪)人。

普法延伸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以下这些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