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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已签踏青免责协议 孩子摔伤校方可免责吗
发表时间:2021/04/26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问:罗女士的儿子所在的私立幼儿园在组织幼儿春游前,提供了一份格式《踏青免责协议》要求家长签字。其中提到:幼儿在春游踏青中造成自身伤害,幼儿园和老师概不负责;家长让孩子参加,一律视为同意该约定。春游踏青期间,罗女士的儿子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骨骨折。而幼儿园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幼儿园的理由成立吗?

答:幼儿园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是学校应尽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家长将孩子交归学校后,学校就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与之对应,幼儿园也不例外。

其次,幼儿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因“协议”而解除或转移:一方面,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换句话说,也就是违反前述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幼儿园通过《踏青免责协议》回避自身与教师的法定责任,无疑违背了此规定。另一方面,民法典第497条第1、2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再次,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也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已尽职责,便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