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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处罚? 泽州检察制发检察意见打破“不刑不罚”
发表时间:2024/04/01 来源:晋城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者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经司法机关判定其不需要被判处刑罚。如果其既免予刑事处罚,也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惩戒,显然有失公平。近日,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晋城市首例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后吊销驾驶证案件。

2023 年 9 月,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晋城西收费站出口与晋城市西环路连接线内时,因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将在道路右侧施工的被害人聂某撞倒,造成聂某受伤、车辆及施工设施损坏,后聂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聂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聂某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泽州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之后,泽州县检察院继续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积极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依据法院判决书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该院主动多次与公安机关举行专题座谈会,从法条理解、立法本意、指导意见等多方面就“是否可依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问题开展研讨。最终,双方消除分歧,就争议问题达成共识。

今年 2 月 26 日,泽州县检察院就该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建议吊销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的检察意见书。3月15日,交通管理部门采纳该意见,并于当日作出吊销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推动了泽州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填补了泽州县范围内对被相对不起诉驾驶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空白,强化了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司法确定力和司法治理力。

检察官说法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这一制度旨在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本案中,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被相对不起诉后,如果其既免刑事处罚,也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惩戒,显然有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条文内容看,对于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刑事追责与行政追责吊销驾驶证为并列关系,行政追责并不以刑事追责为前提。

本案中,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加之疏忽大意,导致聂某生命无辜消逝,损害后果严重。对其行为科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弥补了刑法谦抑性导致的警示效果不足问题,更有利于实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的立法目的。

来源:山西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