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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制定《民事检察引导和解工作办法》构建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
发表时间:2024/01/26 来源:朔州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贯彻落实《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的落实意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引导和解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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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作办法》坚持和发展了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推广了山阴县合盛堡乡“炕头+地头”全国“枫桥式工作法”,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要充分考虑群众诉求,发现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在查明案件事实前提下,引导、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减少当事人诉累,尽快尽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引导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依法能动履职,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应深度聚焦主责主业,以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业务为基础,以人民群众诉求为核心,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民事检察和解的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具体类型、当事人认知水平、矛盾争议焦点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以抗促和等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同时应积极借助第三方力量,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社区工作人员等沟通交流,力争促成和解,提升办案质效。

三是真真切切地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创新监督理念,提升监督本领,用足用好民事检察引导和解,将办案过程中的公平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解决在家门口,在为民司法中体现检察担当,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