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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验资报告后将资金全部转出 杜某因犯抽逃出资罪获刑并处罚金300万元
发表时间:2022/05/27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本报讯(记者魏巍)杜某欲成立一家贷款公司,因验资时资金不够,向他人借款一亿元。在顺利完成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后,杜某将验资资金全部转出并归还给借款人,殊不知此举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近日,闻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杜某为成立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验资需要向周某借款一亿元。周某使用其侄子周某某的华夏银行卡将借款分别转入杜某指定的那某、杜某英、任某、雷某、李某、常某、马某、解某、宋某等9名挂名股东账户。同日,该资金又分别从以上9名股东账户汇入闻喜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运城市某某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内。2014年3月20日,闻喜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2014年3月25日,闻喜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领取营业执照。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杜某安排他人将一亿元资金从闻喜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内分22笔转出共计9900万元,全部以借款形式回转至周某名下的华夏银行卡内,用以归还向周某某的借款,2014年4月8日转出一笔100万元,以借款形式转给崔某,共计抽逃资金一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法官说法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