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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服务履约有瑕疵 权责对等需扣费
发表时间:2026/06/02 来源:朔州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近日,朔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合同履行需恪守诚信原则,未完全履约应按责担责、相应扣减服务费用,为商事主体履约行权提供清晰法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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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某农牧公司为推进生猪养殖项目,于2021年7月与原告某工程管理公司签订两份服务协议,委托原告负责地块土地流转、手续代办等工作,并约定对应服务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顺利完成地块勘测测绘、农户流转协议签订、项目立项备案、环评报告编制等大部分核心工作。

但原告履约存在两处明显瑕疵,一是未完成全部土地流转工作,未与5户农户签订流转协议便占用土地,引发侵权诉讼;二是未按约定办理项目取水证。合同期满后,原告主张全额收取服务费,农牧公司以履约不全、引发纠纷为由拒绝全款支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完成主要服务工作,有权主张对应服务费,但其履约存在瑕疵,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约情况,法院依法判决扣除10%取水证未办结对应的服务费,再依据未签约农户占比酌情扣减5%服务费,剩余款项由农牧公司足额支付。

法官提醒,商事交易中,合同双方应恪守契约精神,全面、完整履行约定义务。履约存在部分瑕疵、未完全达标时,需遵循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全额获利;守约方也不能无故拒付合理费用,以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朔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